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也能打赢医疗官司
来源:王晓晨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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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也能打赢医疗官司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王晓晨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9日16时,王某因腰部疼痛、右腿无力被送到某县中医院救治。该医院以“瘫痪待诊”将王某收治入院,给予输液治疗,使用药物包括:甘油果糖、奥美拉唑、血塞通等。18时王某心跳、呼吸骤停,后经抢救无效于19时50分死亡。王某死亡后,妻子邱某从保险公司发现该医院提供给保险公司理赔的病历资料与该医院提供王某家属病历资料内容不符,不仅病历页数不同、连入院诊断、治疗措施的记录也有差异。后邱某又从该县卫生局了解医院共修改病历8次。后邱某将该县中医院告上法庭。
二、代理思路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该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后发现:两份病历资料中入院诊断、治疗措施的记录有差异,病程记录前后矛盾,临时医嘱记录的输液滴数和输液卡不一致,多处与实际治疗情况不符,明显系医院事后对上述材料进行了伪造和篡改。此外,医院拒绝提供入院记录、出院病情证明书、出院记录等,隐匿病历资料的违法事实成立。鉴于医院伪造、篡改病历,隐匿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结合《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情况,律师决定无需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追究医院的医疗侵权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本律师围绕证明医院伪造、隐匿病历的违法行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法院到该县卫生局调取了电子病历以证实医院修改病历的事实。庭审中律师以充分的证据材料、严谨的法律规定证明医院伪造、隐匿病历的违法行为以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2011年4月15日,法院认定该县中医院伪造、隐匿病历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侵权责任》第58条第3款规定,推定县中医院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王某自身疾病凶险等情况,判令县中医院对王某死亡的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邱某各项费用37万余元。
三、律师建议
本律师办理的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发现,医院出现过错后,大多存在采取修改、伪造病历等方式掩盖自身过失的违法行为。患者一般缺乏及时保存证据的意识,加上当时因亲人因医院过错出现严重后果后,情绪激动,乱了方寸,没有及时封存、复印病历资料。此前法院审理医疗纠纷,必须先经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因医学会专家鉴定结论大多偏袒医院,导致患者索赔情况不理想。但《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患者打医疗官司可无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应用《侵权责任法》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
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及时封存病历保留证据,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封存病历资料的程序、方式,封存内容等,以免医院以各种理由推诿,为其修改病历创造机会,此外确保封存病历一次成功。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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