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晨律师主页
王晓晨律师王晓晨律师
138-0807-3569
留言咨询
王晓晨律师亲办案例
张××诉成都市××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来源:王晓晨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31
浏览量:1648

张××诉成都市××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医疗法律事务部副部长王晓晨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之妻王××于2008年11月从浦江县到成都市探望女儿,12月6日因食欲差到被告成都市××医院处就诊,经检查、化验,诊断为糖尿病。12月10日上午10时20分,王××在女婿的陪护下到被告急诊科就诊,其女儿后来也赶到医院。患者主述右侧腰腹部疼痛两小时,接诊医生检查后诊断为肾绞痛,并为其开出尿常规化验单和B超检查单,但王××当时无尿可排,膀胱亦未充盈,此两项化验和检查无法进行,且患者疼痛较剧,接诊医生随即开出处方对症处理。约11时30分,王××诉说疼痛仍未缓解,尿常规化验和B超检查仍无法进行,医生又医嘱给予生理盐水500毫升、“654-2”20毫克、庆大霉素24万单位缓慢静脉滴注。输液过程中王××入睡,13时20分左右输完液体,拔针时王××有感觉,手能动,女儿、女婿始终陪护在旁。13时30分,护士发现王××面色青紫,检查病人意识丧失,无呼吸和脉搏,在被告刘副院长、科室主任的参加和指导下立即对王××进行抢救,被告对王××采取气管插管、接人工呼吸机、吸氧、胸外心脏按压、电击、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措施进行抢救,直至15时,王××的呼吸心跳仍不能恢复,遂放弃抢救,宣布王××死亡,被告医生向王××女儿、女婿送交死亡通知书,死亡原因为:1、急性心肌梗塞;2、糖尿病低血糖休克。急诊科主任告知王××女儿、女婿按有关规定进行尸检的目的、意义。死者亲属在悲痛中并未接受尸检意见。12月12日下午将遗体运回浦江县安葬。原告张××以其妻右腰部疼痛入院3个多小时死亡,医院“没有采取什么抢救措施,更没有会诊明确诊断,是严重的医疗事故”,状告被告成都市××医院,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3余万元。

二、律师代理情况:

律师作为该医院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委托担任本案一审被告医院代理人。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医院诊治、抢救王××的整个医疗过程,律师认为医院在诊治王××过程中并无违反诊疗常规的医疗行为,并代理医院向成都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成都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疗意外。原告不服向四川省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四川省医学会做出鉴定报告认为:由于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责任由家属自负,王××死亡病例为医疗意外。

律师答辩要点:

患者在女儿、女婿的陪同下到医院急诊科就诊后,医院给予了及时的检查、治疗、抢救和必要的护理。医院并无诊断、治疗和护理的过失。患者于当日13时30分左右猝死的发生实属医疗意外,与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无关。

1、及时的检查。患者到急诊科后,医生结合患者的症状、体征初步诊断为肾绞痛,为进一步查明肾绞痛的原因,决定做尿常规和B超检查,至于后来尿常规和B超均未检查的原因:一是护士来取尿时患者当时无尿,B超亦因未胀尿暂不能做;二是肾绞痛的处理原则是先止痛后检查,故决定待患者疼痛缓解再行检查。

2、及时的治疗、抢救和护理。经过上述初步的检查和诊断后医生输液对症治疗,输液完时。另一护士巡视发现患者面色青紫,检查病人意识丧失,医院立即组织本院急救方面最强的技术力量进行抢救,患者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3、原告拒绝尸检,应当对影响死因判定承担责任。

宣告死亡后,当时在场的急诊科主任考虑到患者猝死原因不明,恐日后易生事端,同时也为能探明死因发展急救医学,曾主动询问死者女儿、女婿意见解剖尸体,遭到拒绝,而且,死者的女儿、女婿当时对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尸检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在治疗和抢救其妻过程中致其妻死亡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举出确实证据证明,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王晓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晓晨律师咨询。
王晓晨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627好评数2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科华北路64号棕南俊园5楼
138-0807-356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晓晨
  • 执业律所: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97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8-0807-3569
  • 地  址:
    科华北路64号棕南俊园5楼